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的管理,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制定本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的安置问题法律制度中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国有企业破产倒闭后,应该用企业的财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相应数额的补偿金,至于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这主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龄的买断,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组,一般会考虑优先安置原来的职工。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办法是,给予经济赔偿、买断工龄、或者安排职工到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工作等办法。其中职工可获得的经济赔偿是,职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为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为半个月工资。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与法律性都很强的重要工作,必须依据政策法律规范操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职工安置补偿办法: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取两种安置办法,即发给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办法,职工可任选一种办法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办法是,给予经济赔偿、买断工龄、或者安排职工到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工作等办法。其中职工可获得的经济赔偿是,职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为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为半个月工资。
给予一定年限的补偿工龄买断,这是一般国企解散后的安置方式,工人可到街道或乡镇的社保所登记办理再就业,档案和社保关系一并转出。
最后仍不足的,则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因此,对于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来说,职工安置费不仅优先于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债权,甚至还优先于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在顺序上更接近于破产费用。 讲到这里,广大劳动者应该对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有没赔偿有了基本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