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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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国民素质教育,其根本宗旨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打下扎实的基础,为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终身学习和参与社会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基础教育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多年来,国家坚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

在中国,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一般为3至5岁)、义务教育(一般为6至15岁)、高中教育(一般为16至19岁),以及扫盲教育。其中涵盖小学和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具有普及性、公共性和强迫性的特点,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基础教育,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中国事实上的基础教育,是指初中(含初中)以前的所有教育形式,狭义讲来指九年义务教育,广义讲来还应该包括家庭教育(简称家教,英文是tutor)和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教育等。有人也把高中阶段的教育归入基础教育范畴,但是中国还没有普及这种类型的教育,所以,在事实上高中阶段的教育还不是基础教育。随着中国发展水平的提高,预计到2020年,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高级教育计划官员讨论会上,对基础教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关键部分。正如万丈高楼平地起一样,没有良好的基础教育,不可能优秀的高等教育。

中国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普通中学教育(初中、高中)。 1949年以前,中国的基础教育十分薄弱,教育发展最高年的1946年,全国只有幼儿园1300所,小学28.9万所,中学4266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基础教育,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普及教育。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础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中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到本世纪末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方针。1999年初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是教育战线落实“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具体举措,是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构建21世纪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指明了方向。

新中国成立50年来,中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绩。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幼儿园18.14万所,在园幼儿2403.03万人;有小学60.96万所,在校学生13953.80万人;普通初级中学63940所,在校生5363.03万人;普通高级中学1.39万所,在校生938万人;有特殊教育学校1535所,在校生35.84万人(其中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及随班就读学生22.55万人)。

所谓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指的是基础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部,具有它自己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类型和层次教育的价值。确立关于基础教育的这样一种价值观,是促进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非常重要的观念基础。“应试教育”的现象之所以如此顽强地存在于学校之中,重点学校之所以愈炒愈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而只是将基础教育的价值依附于更高一级的教育,以能否为高一级教育或学校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源作为衡量其价值的标准。这实际上也就是放弃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因而也就是否定了基础教育最根本的意义。那么,什么是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这样规定的:“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则是更明确地指出:“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基础教育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基础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它的对象和着眼点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第二,基础教育的功能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它强调的是基本素质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或某些专门人才的培养。因此,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观念与思想,教学方法以及评估等,都必须服从这样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这里,有两点是必须说明的。首先,强调基础教育的这种独立价值,并不否定基础教育也担负着为高一级教育和学校提供和输送合格生源的任务。这也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它并不能替代基础教育的最根本的价值,或者说,它是以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根本价值为基础和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基础教育主要应该是育人,而不是选拔。其次,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根据《纲要》的规定,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它与面向整个民族,并注重基本素质培养的基础教育显然是不一样的。而单纯以为高等教育服务来衡量基础教育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是以高等教育的价值取代基础教育的价值。

基础教育的这种独立的价值观,与基础教育的效益观是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由于基础教育的对象是全体人民,是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因而,我们可以在基础教育的实施上形成两个基本认识。第一、能够平等的接受基础教育,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第二、这种权利不能是依靠个人的行为或其他资源,通过“交换”而获得的,它必须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的。这也正是基础教育中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的特点。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保证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发挥其积极性的重要前提。相反,如果人们得不到这种应有的权利,或者说得不到这种应有的同等的权利,必然影响其积极性。这是基础教育的效益观的基本特点。从这个角度说,强调基础教育的机会均等,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是矛盾的。它们是一致的,并且是不可分离。

可以认为;基础教育改革,以及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对基础教育的价值认识的误区有关。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的这种独立价值,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深化基础教育改革的先导。